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性质必须是医疗行为;
3、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在诊治过程中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
5、要有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该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