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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有哪些?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1-03-30 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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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全文
    6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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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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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上市公司终止上市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哪些情况下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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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成都市社保退休在哪里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退休地域选取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归属地为其户籍所在地,且满足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则可在该户籍所在地进行退休手续的办理;
其次,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并不属于户籍所在地,但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已满十年,那么也可以在该地区办理退休手续;
再次,如果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不属于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未满十年,则需将社保关系转移至上一个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十年的地区进行退休手续的办理;
最后,若个人在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均未达到十年,则需要将所有社保关系归集至其户籍所在地进行退休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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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低保终止的情形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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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无论多少都要交税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之规,凡市民个人所获得之全年一次性奖金,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令)之规定者,则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该笔奖金将不会被纳入当年度的综合所得之中,而是将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到的数值,参照本通知所附之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进而进行独立的税收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市民个人亦可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中进行税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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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预售合同如何签订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充分了解和核查该房地产项目已经获得了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依据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并颁布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该开发商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
其次,在预售合同达成并生效以后,务必亲手将其提交或者授权他人代表房地产开发商,将其送往当地的市或区级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若发现存在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手续不全,交易中心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
而对于符合规定且手续完备的,交易中心则会严格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也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前来领取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最后,当开发商完成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成功获取房产证之后,他们将与购房者共同向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以便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售期间,若开发商需要对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某些事项进行变更,例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等,都必须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因为补充合同也是预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将其一并提供给交易中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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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的情形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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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开封市找聚众斗殴罪律师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关于打架斗殴所引发的赔偿诉讼过程中,律师费用通常由诉讼双方中的某一方当事人自行负担,也即是说,聘请律师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关的费用支出(或者说是“谁请律师谁付费”)。
然而,在一些涉及到民商事领域的案件中,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成功地通过律师的代理维护了自身权益并战胜了原告,那么他们有权向原告索取这部分律师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追讨为案件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行政复议中止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不幸去世,然而其最近亲眷尚未明确表示是否参与该行政复议程序;
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因身患重疾或丧失理智等原因无法亲自参与行政复议,亦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的;
若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面临解散,其权利与责任尚无专门指定人员来承担的;
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突然下落不明或经法院宣告已离世的;
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无法如期参加行政复议的;
若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需由权威机构进行解释或确认的;
若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其他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
以及其他需要暂时停止行政复议程序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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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监护权终止的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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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服刑人员减刑罚金无力缴纳能中止执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被判定需缴纳刑罚金而无法承担者,相关处置措施如下:
1、可向法院申请分批次支付刑罚金或将个人资产作为担保抵押给法院。
若没有主动交纳刑罚金,通常都会面临到减刑及假释的申请受阻,同时也可能会导致法律处理的严重性加剧;
2、因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例如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刑罚金时,若实际情况经过法院深入调查确认属实且确实无力支付,则可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延期缴纳、适当降低或完全豁免刑罚金;
3、若无足够资金缴纳刑罚金,法院将会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当前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暂时停止缴纳。
然而,法院在任何时间内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有权随时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劳动合同中止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雇佣方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以此作为暂停或部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通常情况下,社保账户也会随之停止结算(办理封存手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3.雇佣方有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向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且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4.劳动者则需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完成工作交接事宜。
若雇佣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应在工作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后进行支付。
此外,雇佣方应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妥善保管,至少保留两年以便日后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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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监护权终止的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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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将会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这时便需要实行行政复议中止措施:
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已经去世,但是他的近亲属们还没有确定好是否要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
其次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发挥正常的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并且他们也还未决定由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替他们参与行政复议;
再者就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解散,但还没有确定好哪些人将承担起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布失踪的话,也会导致行政复议中止;
最后,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同样需要实施行政复议中止。
同时,如果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另外,如果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又尚未审结,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特殊情况,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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