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1-03-30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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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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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为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条件,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人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赌博、吸毒、犯罪等不法行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最终通过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
    全文
    9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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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执行中是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一般必须要确定这笔债务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才可以实施自己的行为,但只要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也是可以不用追加而直接查封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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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婚后添加名字属于共同房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时,会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涉及到夫妻之间对于婚前各自独立拥有的房产的归属问题做出了重新规划和约定。
因此,这种情况下,法律普遍承认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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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在司法案件中,尤其是财务类案件,有时债权人只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法院也仅判决了一人承担执行责任。但因法律规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所以会有是否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债务的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债权人要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在法律规定中实际是不允许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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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房子是两个人名字,女方没出钱如何分配产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地产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当涉及到房产购买及其所有权的分配时,女方并未参与其中。
现假设在离婚判决中,须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如果男方以自身的个人财产完全负担了房产购买款,并将此房产记于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若男方同样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款,但却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会对此进行分割;
再者,若房产系在登记之前由男方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然而还款过程中使用的却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归男方所有,但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以及还款部分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财产提出分割请求;
最后,若男方父母在登记前为男方购置的房产,应被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因此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此外,无论房产登记在何方名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均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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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追加配偶强制执行可以吗?
夫妻共同债务追加配偶强制执行是可以的。追加债务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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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均应拥有隐私权。
此为人格权这一广泛范畴中的特定分支权益,属于公民与生俱来且无法剥夺的天赋权力。
这种权利并不会因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而失去其重要性和优越性。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受保护的隐私权,任何机构或个人皆无权以任何手段如窥探、侵犯、披露及公开等形式,损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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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追加配偶强制执行可以吗?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夫妻共同债务追加配偶强制执行可以吗?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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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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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申请强制执行可追加配偶吗
夫妻共同债务追加配偶强制执行是可以的。追加债务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若是依旧不知道夫妻共同债务申请强制执行可追加配偶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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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流动加油车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此行为是非法的。
根据相关规定,加油车上的储存油罐中所装载的可疑汽油液态物质被视为危险化学物品。
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进行该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
同时,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同样不得进行生产、经营及使用。
此外,如果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特定的限制性规定,那么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限制性规定,不得擅自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失信人妻子会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您的夫人来说,实施该项措施并不会带来任何负面影响,然而,其主要影响将直接施加于子女身上。
根据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身份为自然人时,他们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不得从事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活动:
(1)在旅行中,不允许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6)进行旅游、度假等休闲娱乐活动;
(7)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法院判处的初犯偶犯盗窃案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缓刑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其适用条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实施行为必须为应当受到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的轻微犯罪行为;
其次,依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与其悔过表现,判断倘若对其实施刑法暂时停止执行,是否会对社会产生进一步的危害;
最后,行为人不得是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假释,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累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便可依法判处缓刑。
在对普通盗窃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需考虑其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若未达到该标准,则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然而,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难而偶然偷窃财物的情况,或者是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却未能分得赃款或所得赃款极少的人,可以不对其以盗窃罪论处,如有必要,可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还需要将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通常可不视为犯罪处理;
但若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亦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者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若情节轻微,且具备下列任一情形,均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但尚未成年的青少年实施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物及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但未能分得赃款或所获赃款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有限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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