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减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突出表现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为判处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拘役;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
(一)判处管制、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拘役;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最多可以减刑1年半;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接受教育改造,不能少于二十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