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判几年
对于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条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和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案情介绍]
因不安于现状,龚某和王某辞职后,在某出租房内密谋抢劫司机谋取钱财,并为此准备电棍、刀具等作案工具。经多次踩点,二人确定在海淀区四季青南辛庄附近从事拉活生意的女性司机曹某为作案目标。
3月9日11时许,龚某和王某搭乘曹某的,途中王某佯称晕车呕吐,成功欺骗曹某停车后,二人持准备好的布套套住曹某头部,同时将其手脚捆绑,持电棍电击身体,后在曹某身上翻找出苹果6手机、现金百余元及银行卡、证件等物据为己有。
得手后,王某在轿车后座将曹某。因抢得钱款较少,龚某、王某又强迫曹某以谎称驾车撞人需要就医赔偿为由,向其索要汇款3000元。未果后,两嫌疑人丢弃车辆逃离现场,后曹某报警。
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假冒治病;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