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诽谤罪的主体有哪些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河南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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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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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除了法人、团体和组织以外的其他人都是可以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的。
    二、诽谤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全文
    11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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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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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客体主要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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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姐姐姐夫无子女离世继承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无子女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所述:
在继承开始之后,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该协议予以处理;
如若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但具备遗嘱或遗赠文件的条件,则需依照遗嘱及遗赠进行相应的继承程序;
倘若既无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时需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无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获得遗产,这可能涉及除了子女之外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甚至可能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进行继承;
(1)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3)当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获得继承权;
(4)至于子女的定义,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的范畴也包括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兄弟姐妹则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若在没有继承人且未接受遗赠的情况下,该遗产将被视为无人继承财产,并最终归属国家所有。
若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则将归属于该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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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犯罪责任主体有哪些
1、发布者,由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犯罪的源头,是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网络诽谤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2、传播者。网络诽谤内容的传播者,或称之为转发者,一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传播者亦应负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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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安全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法律上有何体现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对待每一起事故的调查都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在明确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之前,绝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环节;
在找到责任人并作出相应处罚之前,绝不姑息;
在制定并实施改善整改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也决不能有所放松;
而对于那些因事故而受影响的相关人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必须得到进一步提升,否则同样不能被忽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幅度减少事故数量特别是事故伤亡人数。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近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决定派出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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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减刑的情形主要包括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被宣判需要接受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将予以从轻处理;
其次,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再次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两年内,通常不给予减刑的机会;
最后,如出现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那么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三年内,也通常不会给予减刑的机会。
此外,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可能会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但此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嫖娼还能进体制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您可以成功地考取到事业单位相关职位。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行政处罚会记录在案,但并不被列入个人档案之中;
只有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处罚才会被编入档案。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行政处罚通常被视为普通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遍,例如:
驾驶套牌车辆而被处以罚款、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被拘留15天等等。
因此,公安机关无法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管理,仅能在实施处罚的机关(如本案例中的公安机关)内部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然而,这些档案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保留多长时间,从理论上来讲,当当事人失去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后,这些档案便可无需继续保留。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所谓的“案底”。
法律依据: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
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
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
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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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客体主体标准是什么?
诽谤罪客体是自然人,主体是达到具有刑事能力的公民,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诽谤罪是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应当根据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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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债主上门讨债不走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要尽可能地与对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力图能够达成还款协议,以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若协商无果,则可以考虑报警进行处理。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房屋这类私有财产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住宅权更是不容侵犯。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闯入。
因此,如果债务方同意您在此居住,那么自然不会产生任何问题;
但若是债务方不同意,而您强行入住,这就属于违法行为,轻者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包括15天以下的拘留以及相应的罚款,重者甚至可能会触及到刑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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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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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开州区车辆对固定物体的车祸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遭遇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不幸离世,您需立即采取措施,拨打紧急求救电话以及当地警方的报警热线。
如果在事故中有人被困于车内,还须尽快联系消防部门前来支援,同时确保事故现场得到妥善的保护。
为了能够引起其他司机和行人的注意,务必打开警示闪光灯,并在事故车后方50至100米左右的地方设置反光三角警告标志。
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夜间行车也需要开启示廓灯及后位灯,以增加警示范围。
然而,在移动事故车辆或伤者之前,务必要先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包括事故车辆的位置、伤者倒地的位置、以及相关的痕迹等信息都应进行详细标注。
此外,您可以使用手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以便后续调查取证之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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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主体具体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触犯侮辱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犯罪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目的或者理应知道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均认定能够成为构成侮辱诽谤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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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吸收和并科在刑法中的具体应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数罪并罚在实行时遵循着以下三大基本原则:
其一是主要应用的限制加重原则,其次辅之以吸收原则以及并科原则作为补充。
首先,就吸收原则而言,如果数个犯罪行为被判定应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那么将采用吸收原则进行合并处理;
除此之外,当数个犯罪行为被判定应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时,同样也会运用到吸收原则。
其次,限制加重原则则是指对于所犯下的数个罪行,应当根据其中最为严重的罪行来加重惩罚力度,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执行方式,同时还需要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最后,并科原则则是指在数罪之中若存在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也就是说,对于附加刑部分,我们将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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