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无效,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后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原则上是随母亲。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工作性质等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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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子女共同生活的,应由人民视具体情况判决。只有父母本人具备上述条件,才具有优先抚养权:绝对优先抚养条件,是指父母本人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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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生活作风、文化素质,应考虑以下优先条件,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子女可随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律都是准许的;如达不成协议诉讼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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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人民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总的原则是在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来确定子女归谁抚养,这是绝对的优先抚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