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执行绑架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受害者激烈的抵抗或者他人及时的援救行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绑架计划最终未能成功实现;也就是说,罪犯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控制住受害人的人身自由;
(2)犯罪分子已经成功地将被绑架对象劫持到手,然而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他们还未来得及对其提出任何非法的要求。请注意,在绑架罪行中,只要中止行为发生在提出非法要求行为之前,就有可能构成中止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
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