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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条件是怎样的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1-03-31 西藏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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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规定:
    1、农村村民在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时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其超过的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尚未分户但是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的农村村民,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得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房屋拆除后不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怎么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所有人,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审批之后,就会发布宅基地使用权证,即颁发的土地证。
    全文
    6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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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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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一种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是没有使用期限要求的,而国有土地则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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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制定,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医疗费用方面,应依据受害者在处理此次事故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核算;
其次,对于误工费部分,需结合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经济收入状况来予以确认;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应参照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一般职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标准规定为准。
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则需要考虑到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者在六十周岁以上,那么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残疾赔偿金就会相应地减少一年;
而当受害者达到七十五周岁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将缩短至五年。
若受害者虽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受到任何影响,或者虽然伤残等级较低,却由于职业妨害严重影响了其劳动就业,此时,可以对残疾赔偿金进行适当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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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职员被解雇时赔偿薪资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该职员在本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进行经济补偿。
具体反映为每满一年便需向该职员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若该职员在企业中服务了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则将其视为一年的服务期来计算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该职员在企业中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我们将向他/她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当企业决定解雇某位职员时,这通常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该职员支付赔偿金。
同样地,经济补偿也会根据该职员在本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职员,我们将视之为一年的服务期来计算经济补偿;
而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职员,我们将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职员的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我们向他/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计算,同时,我们向他/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解析:
1.提交劳动争议申诉书;
2.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附上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
5.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例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据、工作证件、上下班打卡记录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等。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如果仲裁委员会为了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相关材料,那么申诉人必须予以配合并提交这些材料。
例如,如果被诉人为用人单位,则应提交该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的证明(包括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姓名、住所地、经营场所等详细信息);
若被诉人为劳动者,则需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作为劳动者的申诉人,还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而作为用人单位的申诉人,则需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本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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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具体参照《物权法》第152~155条: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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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村民霸占鱼塘自己养鱼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村民个人强行占据集体坑塘的情况,该行为构成了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遇到此种状况,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
针对未经批准或使用欺诈手段获得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责任予以制止,要求违法者归还非法占用之地。
对于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该机构有权限期拆除其土地上新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恢复土地原貌。
若该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可处以罚款。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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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怎么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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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五险最低缴费基数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养老保险项目由雇主和员工合资支付,雇主依照自身公司在职员工整体工资总额的比值进行缴纳,而员工则按个人薪资的相应比例进行缴纳,最低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平。
医疗保险项目同样由雇主与员工共同承担费用,雇主的缴费比率应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而员工的缴费比率通常为个人工资收入的2%,最低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60%。
失业保险项目由雇主和员工共同出资,雇主需按照自身公司工资总额的2%进行缴纳,而员工则需要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具体的缴纳比例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最低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60%。
工伤保险项目由雇主全额承担费用,雇主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本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乘以雇主的缴费比率计算得出的,不同行业和不同公司的缴费比率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最低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60%。
生育保险项目由雇主全额承担费用,具体的缴纳方式是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的缴纳比例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最低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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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招标流程
1、市地产交易中心在截标30日前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在市报上发布或在交易大厅挂牌公告。2、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3、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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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羊棚拆迁赔偿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进行的农村养殖场拆迁过程中,政府实行的并非赔偿制度,而是补偿政策。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依据被拆迁养殖场在拆迁日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按其六至十倍的比率来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对于场房的补偿,则按照最低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支付;
同时,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计算出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并以此为基础,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向养殖户支付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此外,还需支付搬迁各类设备、动物以及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搬迁费用;
最后,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向养殖户支付安置补助费用。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层面上,他们会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签订预售合同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令规定,商品房预售业务应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开发商需已支付所有土地使用费,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持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者,依照拟售出的商品房预估价值进行衡量,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已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并且必须明确施工进度以及完工后的交付时间;
最后,开发商需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商品房预售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将预售合同提交至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商品房预售所获得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与之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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