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取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共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