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会产生争议。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1.向人民提讼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主要包括对调解履行的争议和对调解内容的争议。对调解履行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有的是因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对履行的期限、方式等约定不够明确等。对调解内容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存在误解;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订立的协议显失公平;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等。
2.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涉及当事人不愿意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涉及当事人对调解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争议的内容重新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撤销或者变更原协议确定的内容,就有关内容重新达成协议并予以明确。二是,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有关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争议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向人民提讼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时,向人民提讼是当事人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向人民的权利。二是,“可以”意味着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既可以向人民就原纠纷提讼,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者基层政府、解决其原纠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