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立法的发展与完善的解答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一直采用制定政策和单行条例的方式。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该法在分则第八章中对渎职罪作出专门规定,共有7个条文,包含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9个罪名。主要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为有效遏制渎职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3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颁布了60余部单行法,如1982年《文物保护法》、1984年《森林法》、1987年《海关法》、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对渎职罪进行了补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199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弥补1979年《刑法》渎职罪条文不足、罪状表述笼统、处罚偏轻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