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适用取保的对策
完善适用取保的对策建立完善取保监督制约机制。应赋予检察机关取保监督权,以此确保取保不至于走过场,在司法实践中能落到实处,对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有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的,在哪个阶段,由该阶段的司法机关实施管辖权,从而保证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能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建立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借鉴西方保释制度,根据犯罪金额的大小,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保证金的范围,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既采用保证人又采用保证金。扩大取保范围,缩短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期限,同时对违反取保法定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再次取保,也不得缓刑和假释。取保到期后自动解除。这样,既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严格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制度。对贪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应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贪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拟羁押状态下办理取保,而且保证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人是该的领导。关于完善适用取保的对策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温馨提示】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取保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予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的作用有什么
取保,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的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的作用在于两个方面:
(1)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可以暂时脱离司法机关的看管,获得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完善适用取保的对策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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