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1、 对未成年人的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妇女的,构成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妇女、奸节恶劣的;
(2) 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