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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权债务豁免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1-04-01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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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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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债务豁免这种方法经常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主要针对逾期银行贷款,之所以能够操作是由于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干预。由于逾期贷款通常会引讼,因此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
    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以下简称税总29号公告),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条款采用了列举法对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而不计入收入进行了限制,即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三种情况。并在适用条件上规定了两个条件,即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但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情况,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因此2009年12月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 期] (会计部函[2009]60号)进一步明确,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这样就进一步堵住了少数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操纵利润的途径。
    因此税总29号公告将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不计入收入总额是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但对于债务豁免的情况税总29号公告并没有列举。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股东投入资本赚取的利润,而不应该是对股东投入的本金征税,而债务豁免的前提是股东与企业进行了与经营有关的交易行为,虽然在合并报表时这项交易行为有可能被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应该对单体法人征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债务的豁免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所以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文
    13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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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权债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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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豁免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推动政府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我国实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对于日常工作以及经济支出等内容进行公开。但是有些时候,对于一些涉及国家以及政府或者是个人隐私私密的内容是进行公开豁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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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婚前财产与婚后债务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前财产与婚后债务的明确界定,详细阐述如下:
1、如若一方在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支持与其并无实际抚养义务之亲朋好友所负下的债务;
或一方在未经另一方赞同的情况下,独立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且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所负下的债务;
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均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2、婚前个人财产归属于个人所有,然而,若债务被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亦有可能强制执行您的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所负下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婚前财产即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已经获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其为动产抑或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便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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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股份怎么分配合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出资方式的探讨,我们必须明白,技术出资需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
然而,劳动力量并不被视为可用于出资的资源。
若某位股东无法就技术评估出资,但却希望获得较高的股份权益,以下两种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在公司成立之初,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或股东设立协议,约定红利分配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而是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在公司成立之后,其他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无偿赠予该项目股东。
股权比例通常依据出资份额来划分,至于如何评估各自的出资价值、场地使用权以及经验等因素,则需要各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因此股权分配方式不受任何限制。
为了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我们可以事先设定一个股权分配的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一些调整条件,例如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对股权进行调整。
对于前期贡献较大的一方,可以给予更多的股份权益,而后期则根据经营业绩进行适度调整,同时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以何种价格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以上所有约定均可写入股东协议之中。
最后,我们建议保留约30%的股权作为未来追加投资及公司再投入的储备。
此外,我们还应当明确规定劳动力方在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上的决策权,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四人在未来追加投资或撤资等事项上的相关条款,并且确保劳动力方享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回的股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成都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甚至其他法定组织的在职员工,倘若借助其职位赋予的权力优势而非法侵吞或占有本单位财产,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者,应当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定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员工,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通常指超过人民币一万元),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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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认定豁免的情况有哪些?
商标侵权认定豁免的情况有: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对于存在上述这几种情况的商标侵权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豁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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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法律上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董事须承担如下责任及义务:
首先,
(1)重视或关注义务;
其次,
(2)保持忠诚之义;
最后,
(3)审慎管理,即担任董事之人应当忠诚且审慎地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公民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所应尽到的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董事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2)董事亦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稳定。
(3)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在自身权限范围之内行事,不得超越界限。
(4)董事还需要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其次,
(2)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自我交易禁止的义务,即董事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此外,
(3)董事还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任何与其所在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行业或企业。
最后,
(3)董事还需履行善管义务,即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职责,并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所应尽到的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是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
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
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一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千八百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
其次,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
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
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即十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同样地,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万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刑罚量,以调整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或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还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被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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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轻或豁免侵权人责任有哪些情况?
如果侵权人他是故意的或者是侵权人他的行为导致了重大的过错,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侵权人他都有错,在一些案件当中,如果被侵权方有重大的过错,那么侵权人是可以减轻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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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职务侵占虚假报支应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虚假报销的对象属于公司职员,那么其行为便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编造不实情节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方式,哄骗法人与自然人的公私财产,这样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然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诈骗罪并非对所有涉及金钱的案件都能适用,例如,若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判定门槛,便无法依据此罪名进行惩处。
关于诈骗罪的涉案金额,我国法律规定,5000元、5万元及50万元的数额将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其次,如果虚假报销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者,将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最后,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贪污罪的成立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即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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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免除死刑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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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工同酬劳务派遣有好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有效地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所产生的成本负担。
2.采取灵活多变的用工策略。
通过运用劳务派遣这一独特的用工形式,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调整用工时长,特别是对于季节性工人以及短期临时工而言,无需自行储备人力资源,只需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在短期内便能迅速解决问题,实现随时派遣,从而大大提升了工作的便捷程度。
此外,这种方式还能有效解决“招聘容易辞退难”的问题,并有利于我们进行后备人才的选拔。
3.大幅度削减招工招聘所需的费用开支。
当用人单位选择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时,他们将不再需要制定详尽的招工方案和计划,也不必亲自发布各类招工广告,只需根据自身企业所需招聘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等基本条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相应协议,所有与招聘相关的事务都将由劳务派遣机构全权负责处理。
4.显著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劳务派遣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工种岗位技能要求进行派遣的,其中大部分都是具备丰富经验的熟练工,这样就能省去大量的培训和实习环节,尤其是对于那些实行计件工资或者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来说,其劳动效率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理想效果。
5.规避可能出现的争议。
在劳动人事管理领域,劳动合同管理无疑是一项极其繁琐且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诸多方面,如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
正因为用人单位并非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避免了劳动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各种纠纷,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合同争议问题。
6.有助于节约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费等财务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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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的豁免有什么情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垄断行为的豁免有什么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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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1)其各自的宗旨就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策略的实施,意欲强迫当事人满足他们未尽的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
反之,行政强制措施所围绕的中心点,则是以维持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现状为核心,进而防止、制约或者操控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危急形势。
其次,
(2)它们的实施前提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法定责任人未能履行法定责任的基础之上。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法定责任,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再者,
(3)它们的动因也各具特色,行政强制执行的起源只能源于责任人负有的不履行职责的义务,或者是负有作为义务却未能履行职责的行为。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可以是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某类事件的发生。
此外,
(4)它们的实施主体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还涵盖了人民法院。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
最后,
(5)它们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行政强制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以责任人履行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而告终。
相反地,如果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无需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若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具体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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