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被执行房产,被执行人不配合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