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因其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应征询此年龄段子女的意见。判决抚养权的标准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愿随其生活;具有抚养能力。依据上海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相关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5、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