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主观上看,非法狩猎者是基于一个概括的猎捕故意,对其要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种类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定,基本包括了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而非具有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不会就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分别采取不同的行为,二者在客观行为上具有极大的重合可能性,一个猎捕的自然行为无法分解为彼此的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行为。因此,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两个罪名间并非并列关系,不能数罪并罚。对陆某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