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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宅基地赠送给子女,是否能享受其权利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1-04-01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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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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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赠与。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也必将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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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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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如若这对夫妇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则另一半无权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2.若在婚姻持续期间,某一家庭成员利用其个人婚前财产购置了一处房地产,依据本准则,此类房产仍应被认定为该当事人的专属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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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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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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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他们的婚姻居住时,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
若为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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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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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角度来看,父母不得剥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原则。
首先,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父母或其他负有监护职责的成年人有责任提供孩子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包括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以确保他们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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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父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入学年龄的未成年子女送往正规的教育机构参加义务教育课程的学习。
对于已经年满六周岁的孩子,法律明确规定家长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必须将其送往相应的学校接受并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其次,中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问题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度,各级地方政府都有责任保障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特别是那些来自贫困家庭、身体残疾或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级政府会制定各种政策措施,确保贫困家庭的孩子能够接受到义务教育,从而为他们实现个人理想和追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父母不让孩子上学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刑罚处罚。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合理的义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孩子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可能会遭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评,并被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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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是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收款收据,以及病历记录和明确的诊断证明来进行确认;
第二是误工费,需要综合考虑到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和其实际收入情况,误工时长则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为伤残而导致长期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期的前一天;
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若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需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明,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同等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第三是护理费,这部分费用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了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级别护理中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
第四是交通费,这部分费用将用于支付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作为凭证,且相关凭证必须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及次数相符;
最后是残疾赔偿金,这部分费用将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20年的年限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受害者超过60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相应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75周岁,则仅按照5年的年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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