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这样规定:
一、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
二、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治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四、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