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时间问题,二审稿曾规定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4小时。三审稿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此外,二审稿中规定的: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审稿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