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是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核事故,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不仅在事后向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而且在事发时就应当积极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措施并开展积极救助受害人。在损害赔偿责任上,由于核事故造成的危害面比较广,为了兼顾核工业的正常发展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国际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规定民用核设施的赔偿限额,我国也是如此。2020年批复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