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有以下种类:
1.法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4)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一些特别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但是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有了明确的规定,即: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