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需要搬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