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采取胁迫、诱骗或者利用的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弱点,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他人进行乞讨。“利用”,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利益,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按照其要求进行乞讨。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乞讨者进行乞讨并不是出于本人自愿,而是被行为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而进行乞讨,行为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牟取利益。这里的“乞讨”,包括乞求讨要食品、衣物和金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