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侧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能力的考虑。一般来说,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出于自主的意志而选择去做这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其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适当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应当给予更多的改过自新机会,避免过于严厉的处罚对其成长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刑法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的规定。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于特定罪名之外的犯罪行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对特定罪名负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从宽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行政拘留的执行对象上排除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这里的不满十六周岁,是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适用行政拘留的一个重要的年龄界限,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六周岁生日的,才认为已满十六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