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营运车辆暂扣期限
早已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与目前打击非法营运手段存在矛盾
早已执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最多不能超过60天,而60日后来领车却不用缴纳罚款。到期领车不缴罚款执法威慑力将下降
《行政强制法》对交通执法手段、执法程序还是执法文书、强制执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时间上非常紧迫,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而按照此前的规定,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如果违法者没有缴纳罚款,其违法车辆就可以一直扣下去。开小汽车进行非法营运可以处3万到10万元的罚款,不少车主由于罚款金额过高,都不太愿意缴纳罚款拿回车辆。按照新规,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最长不能超过60日,如果当事人钻了空子,都等到60日后来领车而不缴纳罚款的话,执法的威慑力将会大大降低。
《非法营运处罚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