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算的。
子女应计入生育数量:
(1)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
(3)违法收养的子女
子女不计入生育数量:
(1)再婚夫妻离婚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被拐卖生育的未在身边子女
(3)合法收养的子女
(4)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
2.“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中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包括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后怀孕和拟利用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了两个以上子女,需要用再生育子女的脐带血为其同胞哥哥或姐姐治疗血液疾病的
(4)其他不可预知的个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