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残忍伤害1992年7月,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于2004年3月经减刑被释放。2007年5月10日11时许,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的被告人A将放学回家的9岁小学生B(女)拐走,将其强行带至20多公里外的野外,采用暴力手段捆住B并对其进行了。事后,担心被认出,被告人A又用卡簧刀戳伤了B的双眼。B经救治左眼视力仅恢复到有光感的程度,不能矫正,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四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A被警方抓获。怎么处罚2007年9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近26万元。长春市中级人民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A死刑,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近23万元,A当庭表示上诉。2007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经审理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年3月25日,最高人民裁定核准,被告人A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