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分割停车位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张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张某到,要求分割该房屋,赵某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若干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二审期间,赵某擅自出卖房屋被张某发现。此时,张某才知道早在离婚之前,赵某在购买房屋后又购买了配套停车位的使用权。张某认为上述停车位系赵某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至要求分割。判决:被告支付停车位补偿款一审: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某上述停车位补偿款若干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停车位使用权也是共同财产停车位是建立在停车位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于所有权之外,其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单一且具有排他性,而且可以用于出租和转让,具有使用上的性,存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停车位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涉案停车位系赵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认定为赵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对涉案停车位未予处理,故该停车位应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宜判处停车位使用权归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中的买受人享有,而给予夫妻另一方财产折价款,故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