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过程中,除了现金捐赠,捐赠人还可能会提供一些实物捐赠。《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我国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捐出除外)捐赠的资产价值是以公允价值来确认,并由捐赠方出具公允价值的证明。民政部2021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