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时不知道其中有枪支,主观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能定“盗窃枪支罪”,应该顶普通的盗窃罪。
2,如果发现后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之前的盗窃罪数罪并罚。
理由:
对于一般财物,比如手机,其盗窃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因此持有或者变卖该手机,属于“实现盗窃行为之目的”的行为,法理中称之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可以说非法持有或者变卖手机的行为被盗窃罪“吸收”了。
但是,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发现后继续持有,构成了“另起犯意”,即:行为人另外萌发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当然不能被之前的盗窃罪吸收,单独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且,必须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如果发现后即抛弃,在刑法中没有“非法抛弃枪支罪”这个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抛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定一个盗窃罪。
以上即为我对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关系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