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专门设立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可是没有把“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需要把“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存在较大争议。《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五卷)就明确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