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1. 选择货币补偿:
由拆迁人根据市府及区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以下简称旧房评估单价),以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做出的估价报告为准。
本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闵府(2004)12号文确定为:
1) 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820元/平方米;
2) 价格补贴标准:(土地使用权基价+旧房评估单价)* 25%;
付款方式:在被拆迁人签协、搬离原址并交出旧房钥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2. 选择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
1) 被拆除房屋有效建筑面积85%部分,订购安置房优惠价为高层(6楼基价)3850元/平方米,各层次价格不等;
2) 被拆除房屋有效建筑面积15%部分,订购安置房市场优惠价为高层(6楼基价)5040元/平方米,各层次价格不等;
3) 楼层搭配方式:每户必须订购一套大套(非完整户除外);
4) 指定搭配的楼层按自由选择楼层相对应的楼层搭配;
5) 临时安置补偿费:
) 临时安置过渡期约定24个月,自被拆迁人交出旧房钥匙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放之日为止;
) 如不足24个月,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
) 如超过24个月,按沪价商(2002)024号文规定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如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发50%;如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发100%;
) 过渡期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 照顾发放2个月安置房进户后装修期过渡费,以通知进户之日起计算,如无故不进户,停发过渡费并取消2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 付款方式: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款互补差价结算,如安置房款大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部分,由被拆迁人在安置房进户时一次付清。如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大于安置房款部分,在被拆迁人交出旧房钥匙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基本奖励费等,在被拆迁人签协、搬离原址并交出旧房钥匙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以上是闵行区农村拆迁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