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一般体现在非法拘禁致被害人人身自由受限制、身体健康受损害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非法拘禁的手段、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程度、非法拘禁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量刑幅度内的基准刑。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刑罚量一个月。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刑罚量一个月。
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刑罚量三个月。
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增加刑罚量三个月。
犯罪手段比较恶劣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适当提高量刑起点直至以该刑事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量刑起点。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幅度内的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四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刑罚量一个月。
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刑罚量三个月。
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刑罚量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