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您要看下您符合以下哪种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