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先申请原则这一规定蕴涵了两层含义:
第
一,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在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
补交附图的申请,是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本条所谓申请,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的有效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失去效力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作为“最先申请”获得专利权。
第
二,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
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
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同时,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