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或称为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或其适用的结果将与自己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从以下两个方面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是依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其适用的结果会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二是国内法的有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予以适用,从而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公共秩序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
②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只指出某些内国法具有强制性,或者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了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性。
③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同一法典兼用直接限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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