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铺的“转让费”(特指承租权的私下有偿出让)不是普遍存在的。我俩经历了十多年的、几十家的商铺租赁管理,从无发生过一例老房客收“转让费”的事。“转让费”可否存在,纯属是房东管理上的问题。若租赁两方在租赁合同上事先明确:合同存续期内,不应予房客私行转租。那么作为房客来讲,他租赁不下去了,萌生退意,只能去找房东,无要求退租。他若出于想弥补中途解导致违约金损失,或出于临走之前还黑心“赚一票”的想法,私行找来新房客承租,对此,房东能够拒之门外,不予认可、不让新房客进入,是完全合法合法的。如此,还哪来的“转让费”存在?若新人不知情,无去找房东商量租赁,而是去与老房东私下谈妥“转让费”,随后二人再去与房东谈,一个退租另一个紧随其后新签合同得到租赁权,那就另当别论了。隶属这人不懂商业规则、太傻挨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