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拘役5个月案底可以封存吗这个问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原来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其人事档案,此人从此便有“前科”在身。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但在犯罪学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标签论”,前科记录就是某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将伴其终身:在再犯之时,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在就业时,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比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等;许多人因为曾经有前科,在求职、调动等问题上,就可能遇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麻烦和挫折。 无数事实说明,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其实,曾经犯过错误或犯过罪的人,其污点只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代表将来,一个人不应该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更不能因此惩罚他一辈子。 而且,未成年人的人生阅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单纯性、盲从性等特质,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将其犯罪污点档案封存而“隐形化”,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他们的人生或许才不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