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根据该规定可知,该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后依然扣留魏女士车辆的行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收集证据,那么该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各方责任后,也就已完成了以收集证据为目的扣留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均可见。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知识可以登录
综上所述,车祸后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是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
辆;若确定无需检验、鉴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所扣车辆。按规定,交警出于鉴定检验的目的,最多只能扣留肇事车辆六十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