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 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委托创作合同的双方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归受托人,但只要委托人履行 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受限制的,主要 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受托人不能阻止委托人合理地使用 委托作品,这是根据公平原则而作出的合理性解释。委托人在支付 了委托创作的相关费用后,自然取得委托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否则 难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个关键 的问题,这需要法官根据委托合同的创作目的而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