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犯在毒品犯罪中处于辅助或从犯地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特别是贩卖行为和运输行为息息相关,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运输行为因其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然而,运输毒品犯往往容易被查获,但幕后的组织者、雇佣者却常常无法归案,导致被抓获的运输毒品犯只能作为运输毒品罪来处理。但是,如果整个案件被破获,那么这些运输毒品犯在毒品犯罪中实际上只起到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刑处罚。因此,考虑到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立法者在配置法定刑时,也应当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