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体现为:
(1)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并中,赋予债权人法定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于,当债权人收到告知后,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则丧失异议权。
(2)赋予债权人以合并异议权合并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异议的法律效力为:公司应当对债权人为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