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直接下定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以看出消费者就是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直接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居民。其特征之一即必须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法律概念具有多义性,有其核心领域及边际地带,其射程的远近,应以法律意旨而定,在灰色地带容有判断余地,但是不能逾越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而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法院造法活动。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基础,旨在维护法律尊严及其适用的安定性。对于知假买假者而言,其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得双倍赔偿而不是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故不能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至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与“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不应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