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是公司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偿还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公司要开展好欠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公司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延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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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上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限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由导致不能事实上履行时,也可酌情应予延时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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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商定的时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换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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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两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有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保证合约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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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时债务不偿还,而又不隶属例外职责的,执法机关能够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公司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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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的收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限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法选择偿债时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