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因幼儿园失职导致损害,由幼儿园承受赔偿职责;如果是因幼儿园以外其他人导致损害,幼儿园有犯错时才承受相应职责。
2,赔偿的范围包括:
(1)治疗费,根据医疗组织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护理时限应计量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本领时止;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事实上发生的花费计量。以正式票据为凭;
(4)住院伙食补贴费,能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允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量;
(7)精神损害抚慰金。
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限定: (1)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 (2)赔偿花费范围、准则依该解释第十八至二十六条确定。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