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分产子女抚养纠纷处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原则上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实践中,男方或者女方是搬到对方的家里,并与对方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家庭共有财产,哪些是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然后再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