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采用股权收购,收购双方通常只需要交纳印花税、契税和部分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加重了收购成本。
(三)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程序的选择是企业兼并策略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兼并的成功及交易价格的高低。兼并方式的选择除了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取决于兼并企业的自身条件和目标企业状况。因此,兼并方式的选择需要综合多方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