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异议书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依法制作的文书。由于文书写作内容简单,格式相对固定化,所以一直不被法律文书写作书籍所重视。但在我看来,这种文书在实务当中所起作用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研究。
在实务当中,管辖异议书的作用已经大大超越了程序的层面,巧妙地运用这种文书,往往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如下有利条件:
首先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取证时间。
有些案件案情复杂,需要花较长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但法院为节约审判成本和时间,往往不愿意给予被告较长的准备时间,有些法院甚至规定答辩期满第2天就开庭审理案件。相比在起诉前已经有足够时间准备的原告而言,被告的准备时间往往只有短短的15日,显然存在不公因素。此时,被告往往会选择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其次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裁决地。
基于不同法域和裁判机构的规定不一,相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就如本书下册的“诉讼程序案之四地律师的时空连线”当中的管辖权异议实例一般,考虑到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因素,面对当地法院的重重阻挠,律师和当事人仍然努力坚持提出管辖异议,
最后获得成功而逼迫对方主动和解,就是明证。